宝坻4·23劫案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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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5:34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李炳霞王海鹰许凯 2001年7月,被告人刘学提议并与被告人陈俊奎预谋作案。同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学、陈俊奎携带自制火枪、尖刀、面罩、手套、背包、手电、钳子等作案工具,窃得二轮摩托车后窜至某通讯商店抢劫,共劫得人民币20300元及价值人民币22810元的手机、金饰品等物。 2002年4月初,被告人刘学、陈俊奎携带自制火枪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居民家中,被告人陈俊奎持火枪、被告人刘学持尖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告人劫得人民币34000余元、钢珠枪一把、内存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以及价值人民币43505元的金饰品等物。 除抢劫犯罪之外,被告人刘学、陈俊奎于2000年初至2002年8月,共同或由被告人陈俊奎伙同高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宝坻区的中学、卫生院、工商局以及法庭、商店、住宅盗窃作案28起(未遂1起),窃得人民币32030元、价值22014元的物品及内存人民币402万元的定期存单。 2002年4月,被告人刘学将其参与抢劫被害人刘某家财物后所获的人民币及金饰品等物,先后两次交予其女友被告人田爱辉。被告人田爱辉明知此物系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予以保存和使用。同年9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学抓获后,被告人田爱辉将被告人刘学劫得的钢珠枪扔进自家厕所藏匿。 2001年9、10月间,被告人刘学先后非法制造了火枪三支,并与被告人陈俊奎在抢劫作案时使用。案发后该枪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上述三支枪均具有杀伤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