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防这五种新花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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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5: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针对近期消费者投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省消委副秘书长王国滨于昨日向媒体披露了5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花招,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商家在同类消费中设下的消费陷阱。 花招一任意限定索赔期限 案例:外地来蓉客商王先生在山东委托某快运公司运一批水果到成都,与该公司签订的 点评:消费者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但不等于检验时就能马上发现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快递公司不能只因消费者超过该公司规定的极为短暂的异议请求期,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索赔权、诉讼权。 花招二通话障碍拒绝索赔 案例:成都消费者曾先生在一商场购得手机一部,但此手机无论是打出电话还是接听电话,都是说上两句话就中断信号,有时甚至打不通。他向商场反映此事,商场服务人员称他的住处及工作单位所处的区域没有安装设备,信号不好,并借电话服务协议拒绝赔付:“客户充分认识到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为经营者免除了因网络故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而且,作为免责条款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采取特别的字体等方式提请用户注意。 花招三取车时才付费撕票 案例:消费者王某近日到省消委投诉称,他开着自己新买的奇瑞QQ轿车到红星路办事,将车子寄存在一临时停车场。该停车场看管人员声称车子离开时才付费。可是等他办完事回来取车时,才发现车子已经不见了。由于没有任何票据,该停车场的看管人和负责人称,王某并没有将车寄在该停车场。 点评:停车场不得逃避车辆保管责任。《消法》要求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和服务凭证。只有持有合法购物和服务凭证的消费者,才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寻找出明确的被诉方,依法索赔。因此,购物和服务凭证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停车场如果取车时才付费撕票,就意味着合同事实与责任分离,一旦车辆被盗、甚至被停车场监守自盗,失主将无可奈何。 花招四免费期满默认收费 案例:杨先生投诉某通讯公司时称,他在该通讯公司交手机话费时,发现发票上出现了25元“特服费”。由于从未向该公司申请过“特殊服务”,杨先生对此提出了质疑。通讯公司的服务人员却拿出公司的权威解释称,公司前段时间推销这种免费服务,半年内免费;免费期满后,不再需要这项业务的用户要致电通讯公司,申请取消,逾期未申请取消的,视同默认接受新业务。然而,杨先生从来都没有收到过该通讯公司的告知通知。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该通讯公司仅凭自己单方面的解释,就要求用户接受其推出的新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花招五钟表修理不退残件 案例: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她在修理瑞士某名牌手表时,成都某名表修理部声称要更换一个重要部件。取表时,该修理部的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她一大笔修理费用后,却拒绝退还已经更换的手表残件,并出示了该修理部的“保修证”内容:换下残件恕不退还,表修好之后半年内保存免费,超过半年另收保管费,按表价收取3%保管费,超过一年本店不予保存、不负责赔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未经钟表所有人同意,修理部将残件强行扣留,侵害了所有人对财产占有、处分的权益。 记者杨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