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安乐死 病人跳楼自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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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6:15 天府早报 | |
湖南一退休职工的死亡,再次让“该不该安乐死”这一话题浮出水面 据当代商报报道湖南长沙市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张建波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由于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程度也加剧,随着疼痛的加剧,他越来越感觉希望渺茫。前日,患者张建波在自己53岁生日时,以让陪护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下去,选择了 据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黄律师介绍,在中国,有关安乐死的内容还没有立法,所以,医院不能接受病人安乐死的请求,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将可能被起诉故意杀人罪。“在巨大而不可避免的痛苦面前,张建波的非正常死亡,是个人的无奈选择,也是法律真空地带的尴尬选择。”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如此说道,“而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不是单纯地注重到个人命运的呼吁和需要,关于安乐死,其中更牵涉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道德伦理。而张建波的个人命运和这些联系在一起,就对我们形成了更大的挑战。” 专家观点 正方:有权利结束自己生命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伦理学专家杨立雄博士认为,作为公民本身具有生存的权利,这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客观环境下,他也应该有选择怎样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目前,社会上有很多生命垂危,而又无法支付昂贵医疗费用的人,与其让他们躺在病床上遭受痛苦的种种折磨,耗费社会资源,不如让其得到一种解脱。病痛给病人带来的切肤之痛和精神压力,是旁观者们不能体会的,那么旁观者又有什么权利决定他们不能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安乐死是社会的悲剧 全国政协委员左焕琛认为,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市民碰撞 正方:满足愿望是尊重 市民1:如果他确实无药可治了,还是趁早解决的好,免得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市民2:我要是得了绝症,一定会选择安乐死,因为我不忍心看到自己的亲人因为我受折磨。 市民3:他要求安乐死,那也是病人的一种权利,我们没有理由不给他啊。 市民4:与其痛苦地活着,还不如安乐地死,只要他自己想得通,满足他的愿望也是对他的一种尊重。 反方:安乐死就是谋杀 市民1:有些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救治,继而请求以安乐死,并不是他不珍惜生命,而是无奈。 市民2:对于死亡来说,我更愿意忍受痛苦。 市民3:现在的医学发展这么快,说不定哪天绝症也可以治好啊,干吗要死? 市民4:安乐死就是谋杀!是对生命的轻视和亵渎。 市民5:中国自古以来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人命至重,贵于千金”之说,救人性命,即使是病入膏肓的性命,也是大夫的天职,更是人性。 中国安乐死备忘录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因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被病人一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3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年6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3年8月3日3时30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离开人世。除了撇下为生活所困的妻儿外,他还留下一个巨大的争议话题———“安乐死”。 2003年08月12日,四川绵阳一33岁的教师患肝硬化后,肝脏代谢功能丧失,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要求,但被院方“断然拒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