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取代“收容遣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6:32 深圳晚报 | |
我市4部地方法规将作修改 救助取代收容遣送 本报记者康剑波李福莹上午10时从市人大常委会发回报道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市将对有关收容遣送的4部地方法规进行修改,将其中的强制性“收容遣送 市政府在对我市现行法规进行清理中发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4项法规规定的关于收容遣送的内容已属过时。为此,市政府起草了上述4项法规修正案的草案,对其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进行专项修改。上述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三届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链接 拟修改具体条文 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原条文: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有关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依法管好戒毒所,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应当逐步改善收容站所的条件,提高收容教育的效果。 修改后条文: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管好戒毒所,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二、《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 原条文:第八条巡警在巡察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收容流浪乞讨、非法进入或者逾期滞留特区的人员,及时交有关部门遣离特区; 修改后条文:第八条巡警在巡察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发现流流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有求助要求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原条文:第四十五条没有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或者没有暂住证件而在特区居留的暂住人员,由公安机关移交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遣离特区。修改后条文:删除。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原条文: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应当收容并移交民政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遣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条文: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康剑波李福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