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的新探索——直击省人大首次立法听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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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2:38 湖北日报 | |||
湖北日报记者任浩余凯通讯员韩靖桥 一场情与法的激烈交锋,让人们真切聆听到了我省立法民主化的足音。 23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合同监督立法中的若干热点问题,在汉举行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通过新闻媒体征集报名的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在众多新闻媒体的聚焦中,共同见证了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页。 (一) 上午8时30分,离听证会还有半个小时,55岁、头发花白的涂玉林拎着一大袋材料,第一个走进省人大常委会7楼会议室。签名、领材料、找座位。这位已在商海沉浮6年的下岗职工说,自己虽然与合同、合同法打了6年交道,但今天是第一次作为立法听证的陈述人,以一名公民的身份参与地方立法。 “我今天凌晨5点钟就起床了,从汉川赶过来,怕路上堵车。”涂师傅掏出老花镜,开始整理已经准备了半个多月的陈述材料。 涂玉林1996年下岗,自己筹资8万多元与人合伙做生意,没想“呛了水”,当年生意发生了纠纷,打了6年官司,历经3次审理、两次抗诉,现在仍未得到解决。为此,他自学民法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着学着,他觉得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操作性不强。近日,他看了本报关于人大立法听证的报道后,立即打电话到省人大法委报名,被选定为陈述人。 为参加这次听证会,涂玉林反复阅读了《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到汉川市工商局等部门咨询合同监督方面的有关问题,熬了好几天夜拟定了自己对这部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王辉是这次立法听证中年龄最小的一名陈述人。能够参加省人大首次立法听证会,王辉十分兴奋,为尽快抢到“发言权”,他每次都站起身来举手向主持人示意。他告诉我们,自己在大学学法律专业,对合同法方面的知识有一定了解,这次又专门到一些企业做了调研,到学校图书馆查阅了相关资料,对合同监督立法提出了6条建议。 杨战军是此次立法听证中行程最远的陈述人,来自云南西双版纳。他过去在昆明开过旅行社,如今来汉发展木材和旅游生意。他说,1999年曾参加过武汉市人大组织的立法听证会,许多意见被采纳。这次来,不仅是代表个人,也是想为关心合同立法的普通百姓“说几句话”。 “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之高出乎我们的意料。”省人大法委一位负责人说,从省人大办公厅在新闻媒体发布立法听证公告到报名截止日期,短短10天时间,共有81人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要求参加听证会。按我省立法听证规则有关规定,最后确定了42名陈述人,32名旁听人,他们中有机关工作人员,有企业界人士,有人大代表和下岗工人,有大专院校的教授和学生,还有来自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代表了多个层面的观点和看法。其中的21名陈述人和16名旁听人参加了首日的听证会。 (二) “下面,请立法陈述人发表意见!”主持人周冶陶话音未落,下面齐唰唰举起一片手。 第一个报名参加听证的武汉律师汪定亮又一次“拔得头筹”,首先发言:“我认为条例第4条的规定不合适,为社会提供合同指导服务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第6项规定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第12条需要修改......”汪定亮一口气提了9条建议,记时员示意时间已到,他意犹未尽地打住话头,“对条例的其它意见我将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材料。”这时,湖北教育学院的明洪盛教授已经接过话筒准备发言…… 在昨日的21名陈述人的发言中,湖北讯泰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黎昕的发言引起大家共鸣。“武昌的王先生去年花20万元,在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入住一年后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他找到出售商,对方拿出购房合同,里面有一条明文规定:如果交房后一年内未能办理房产证可退房,但却没有明确应该如何赔偿损失、按什么比例退款。此时,王先生才知道自己掉进了开发商印制的格式合同的陷阱之中。”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黎昕以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实例为证,痛陈“霸王条款”的危害。 何谓“霸王条款”?省人大法委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这种“霸王条款”特别明显地存在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房屋中介、电力、自来水、电信、旅游、保险等行业。 “格式条款报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只对有投诉的格式条款提供者进行审查和纠正,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太妥当。格式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条款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可能无法发现格式条款中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规定。”黎昕为此建议,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备案了事”。 关于格式条款,来自中国地质大学的黄德林教授的建议则更具前瞻性。他说,现在互联网上的格式合同大都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如有些网站提供的有关当事人隐私权的格式合同,既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拥有的权利,又没有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给予足够保护,甚至有意利用网站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的有利地位,使消费者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他建议对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应该纳入合同监督的范围之内。 (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合同监督立法关系到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如何既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又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这是合同监督立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据了解,目前浙江等地已出台措施遏制“霸王条款”,对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合同条款,通知经营者限期修改,对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才予以核发“通行证”。 法律专家认为,立法陈述人围绕“霸王条款”所作的陈述和立法建议,对增强我省合同监督立法的科学性、保障合同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而作为“开门立法”的一次新探索,此次立法听证会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对“霸王条款”的关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洪祥说,无论是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立法听证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立法者而言,实行立法听证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更准确地把握、协调和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对利益相关人而言,实行立法听证能够更直接、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立法意愿和要求;对公众而言,实行立法听证有助于参与、了解和监督立法决策过程,也为法规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