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追踪:强迫戒毒女卖淫的管教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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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5:28 新华网 | |
记者今天(23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强迫戒毒女卖淫的长洲戒毒所案有了新的进展。案中6名被告人已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 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广州长洲戒毒所为创收,以职务行为把戒毒女卖给“鸡头”卖淫。2002年3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将涉案的多名“鸡头”和戒毒所的负责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长洲戒毒所女仓中队长陈太中、女仓管教邵丽爱及同案人简伟珍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个人私利,在明知毛祖富、彭安乐及同案人“老王”(另案处理)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的情况下,让他们出资接走在所的女戒毒人员。毛祖富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中两名被害人带至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一巷3号一楼(另一被害人由同案人“小梅”(另案处理)带走),伙同丁传菊,白天在出租屋内看住被害人,晚上则采用跟踪盯梢、监视的方法,强迫两人以每次50至13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多次,卖淫所得被毛、丁两人据为己有,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太中、邵丽爱明知毛祖富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协助毛等强迫被害人卖淫还债,属故意犯罪。且被害人本身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所的特定环境下,心理受到一定精神强制,对管教提出不利的要求,不敢明确反抗,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强迫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太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毛祖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丁传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邵丽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另有两名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记者/林洁)(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