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不落实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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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5:49 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10月23日讯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于日前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邀请驻济部分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与会专家畅所欲言,展开热烈讨论。 “在当前,行政复议法首位的目的是达到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以便实现公民权利的回归”,山东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赵喜臣说,“但是,目前的《草案修改稿》还有不足 赵喜臣的意见得到山东省行政学院行政管理系副主任虢亚雪的赞同,她说,实践中遇到最多的情况就是,复议决定得不到落实。而《草案修改稿》中没有规定,建议增加一个章节:行政复议监督。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杰认为应当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他结合具体案例说,济南有一位张姓市民因为邻居房产证上的内容侵犯了他的权益,申请复议房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张知道这个行政行为是在一年前,而他知道其中的内容是在昨天。显然,应当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专家们争论最激烈的是第八条:“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五人作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举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从申请人中指定。”山东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张伟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砚涛都不同意“指定”,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专家赞成这个规定,认为有利于解决几十、上百甚至成千申请人申请复议同一行政行为。张伟反驳道:“这个‘指定’的原则是什么?怎么指定?指定后形成的行政复议结果,其他申请人都要去承担吗?” 张伟与柳砚涛在讨论第二十三条时发生了分歧。柳砚涛认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张伟则认为,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的权利,合并审查会损害申请人的权利。 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裁判权应当交给谁?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专家们对此大都不赞成,认为政府对垂直领导的机关的工作不够了解,不应当做裁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国庆则持异议,他介绍,在调研时许多人谈到,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复议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容易出现官官相护问题。由政府来作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姜玉泰 郭吉顺 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