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镇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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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9:40 南方都市报 | |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镇总工会 工会法《实施办法》今天公布,新法规覆盖特区内外 本报讯(记者孙天明 通讯员王贵斌)历时近两年、曾14次易稿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市 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在立法形式上有所突破,采取了较大市立法的形式,将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覆盖进来。此外,《实施办法》在具体细节规定方面也凸现了两大亮点:一是率先在全国法定建立镇总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总工会,但是在本次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宝安、龙岗两区的镇的经济总量和职工人数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县级规模,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两区所有的镇都建立了总工会,形成了区、镇、村的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因此,《实施办法》规定深圳市、区、镇建立地方总工会,在全国这是率先立法作此规定。 另一个亮点是细化和延伸了工会“交涉权”,新的《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从4个方面细化和延伸了交涉权的内容:1、将“克扣职工工资”延伸为“拖欠、克扣职工工资”;2、增加了对“不缴、少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规定;3、增加了对“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报酬”的文字表达;4.增加了对“非法搜查职工身体、扣押职工有效证件、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或者暴力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表述。凡出现《工会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上述四种情形,工会都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会在进行交涉时具有向用人单位或者知情人调查取证、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等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