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招领”也是一种“拾金不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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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0:0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近日,江苏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挂牌营业。据报道,与公安局、火车站等单位失物认领中心、认领处的无偿服务不同,这家公司实行的是有偿服务。当拾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付给拾者一定的酬金,然后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再将酬金一部分付给拾者。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者或转交给公安部门。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悲哀,是对拾金不昧价值取向的反叛;也有人认为这是失主与拾者之间的一座桥梁, 笔者赞成后一种看法。这家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业性的中介服务,既然是做生意,当然要收费,与“道德”无关。人们非议的主要是拾者把拾物交给招领公司而求得报酬的行为,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拾到别人财物,只有拾金不昧、无偿奉还,才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 有人说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上中下、左中右。”“拾金”者中也如此。“上”者可以把拾物交给公安局等单位,或者直接交给失主,不要任何报酬,这是高尚的做法。“下”者会把失物“昧”起来,这是无德的表现,甚至违法犯罪。那么,既不想“高尚”也不想“昧着良心”的“中”者怎么办呢?“有偿失物招领”就是为他们准备的。换一种说法,如果没有“有偿失物招领”,拾金者实际上只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当“天使”,即无偿归还,要么当“魔鬼”,即据为己有——逼别人“高尚”本身就是不高尚的,而逼别人“堕落”则更加不可取——为什么就不能多给拾者一种选择呢? 前不久发生了两件事。一是西安一女子不堪侮辱跳进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劫匪还“教训”被害人说:“我们只抢钱,不要命的!”一是在北京打工的湖北姑娘袁莉上班时被小偷偷走了包,里面除了400多元现金外,还有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客户和自己的名片。过了几天,被偷走的身份证竟意外地从湖北寄了回来。有人把这种行为称为“次道德”。抢劫、盗窃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失物有偿招领”却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如果说违法犯罪之后做好事尚可算是“次道德”的话,那么没有违法、只是要求一点回报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其实,“拾金不昧”中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不昧”就是“不隐藏”。“有偿失物招领”虽然收取报酬,但拾者毕竟把失物交到了招领公司,以期找到失主,这与把失物隐藏起来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它也属于“拾金不昧”的范畴。 既然人的道德水平是多层次的,那么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也应该是多层次的。我们最重要的是避免“不道德”的出现,而不是奢望每个人都“道德”。在两者之间,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容忍一种中间状态,即“准道德”或者说“次道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