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望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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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1:22 北京日报 | |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张旭东)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