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少人问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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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1:30 南方日报 | |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少人问津 广州市国税局提醒符合规定人员勿忘办理手续享受政策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办法。对此,广州市国税局提醒符合规定的下岗再就业人员,不要忘记办理相关手 据了解,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广州市国税局于去年开始陆续出台了多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但截至今年9月底,该局系统仅共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办理减免税24户,减免税款163.84万元;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免税18.8万元,已退税18.96万元;办理814户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2万元。 根据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国企下岗职工、国企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凡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此外,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可向各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广州国税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