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高官狱中悔说当初 广西百名官员接受警示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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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3:31 新华网 | |
台上,昔日的高官、今天的囚徒声泪俱下说“防腐”;台下,100多名领导干部鸦雀无声受教育。10月21日,自治区监察厅、区直纪工委、区监狱局和新时代风纪杂志社,在柳州监狱举办区直机关警示教育会。 当天,广西区直机关120多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专程前往柳州监狱,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台上唱“主角”的不是学校的老师、教授,也不是法律专家,而是两名贪官:曾身居要职 俞芳林、吴耿岳分别讲述了当初他们如何利用手中权利贪污受贿的犯罪轨迹,还对自己走向犯罪道路的动机、原因进行了自我剖析和深刻反省。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与会者为官一定要清正廉洁,切不可重蹈覆辙。说到痛处,俞芳林、吴耿岳都不禁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在台下,参加这样特殊的“会议”对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是头一回,他们听得很仔细,一些人还做起笔记。从头至尾,会场始终鸦雀无声。 新闻资料 俞芳林档案 北流市人,被捕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曾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1989年至1998年在原任中共广西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中共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期间,先后29次收受吴耿岳等十人和单位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2,036,164元;经查,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7,862,380元,俞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597万余元,扣除俞芳林及其妻、儿子的合法所得及俞非法所得,尚有188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1998年12月28日,自治区九届人大会常委会决定:许可对俞芳林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决定对俞芳林执行逮捕。 2000年11月3日,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一审认定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203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188万余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耿岳档案 被捕前担任陆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于1998年6月3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8年7月14日执行逮捕。 吴耿岳自1987年10月至捕前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支行副行长、行长,陆川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贷款发放、土地开发中为他人谋取便利,先后25次收受丘卓林(同案处理)、刘锋、刘金华、罗世华(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人民币606.2万元,先后6次向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和金首饰一套;并侵吞公款37.8481万元。由于吴耿岳的上述行为,致使陆川县金融单位的贷款4086.615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2000年12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陆川县副县长吴耿岳受贿、行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吴耿岳被判处死刑。吴耿岳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耿岳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赵永胜文彩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