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外数百万劳务工合法权益今起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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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6:02 深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蔡志军陈娜通讯员王贵斌)延用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今年做了修改和补充,并于今天起正式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一次赋予了工会明确的“交涉权”,规定工会不挺身而出维护职工权益就是不作为。 新《实施办法》具有诸多创新亮点。创新之一是立法形式的突破,即采用了较大市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总工会。由于宝安、龙岗两区的镇的经济总量和职工人数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县级规模,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市、区、镇建立地方总工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较多的社区、工业区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据介绍,此次立法通过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针对性地从4个方面细化和延伸了交涉权的内容:1.将“克扣职工工资”延伸为“拖欠、克扣职工工资”;2.增加了对“不缴、少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规定;3.增加了对“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报酬”的文字表达;4.增加了对“非法搜查职工身体,扣押职工有效证件、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或者暴力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表述。凡出现《工会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上述四种情形,工会都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新《实施办法》对防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做了界定,用人单位以后再也不能随便找借口解聘工会干部。 作者:记者蔡志军陈娜通讯员王贵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