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矿难涉案人原县长王彦平一审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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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4: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刘畅)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7日作出判决,山西繁峙“6·22”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 据了解,繁峙矿难发生前,为使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零号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到繁峙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对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矿证、探矿资质不进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备探矿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设施,也未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将零号脉的探矿权非法承包给殷三等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杨林河主动交代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