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原县长王彦平一审15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31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太原10月24日电山西繁峙“6·22”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002年4月,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地域内非法采矿的殷三、杨海龙、王建勇等人为使他们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到繁峙县政府和山西省义兴寨金矿的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6·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