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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访谈(一)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如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特别是实现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面对劳动关系中的诸多问题,我们特辟“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系列访谈栏目,拟从生命健康、就业、平等对待、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获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尝试由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动者民主参与的法律路径,来探讨
当前乃至未来劳动关系的走向,同时我们还意图从政府责任、工会职责以及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对劳动执法乃至劳动立法状况做出一些探讨。实现劳动者尊严的必要前提,是实实在在地使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障。

  在“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这一访谈栏目中,我们将与有关专家展开对话,与构成这个社会根基的劳动群体站在一起,为伸展每一个生命的发展空间而努力。———编者

  本期受访专家

  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

  王敏: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处长

  张恒顺: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确立于市场经济初期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及时调停劳资纠纷以及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而讼期太长、时限太短等体制性弊病不仅成倍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有时甚至直接造成劳动者生活的困顿与不幸。

  记者:据权威统计,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至50%的幅度攀升,这不仅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的积压,也表现为法院民事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的激增。如果说“公平”能够补偿被侵害的权益,那么“效率”无疑能避免侵害恶果的无限蔓延。然而遗憾的是,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都因其旷日持久而沦为“迟来的正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关怀: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者依赖企业的工资生存,所以尽量将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解在基层,以利于日后合作,这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基本原则,调解、仲裁直至诉讼的处理机制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然而,事实证明这样的机制迫切需要改革。

  首先是讼期太长,有的案件由于用人单位与职工难以达成共识,因而久拖不决;有时候某些纠纷走完这些程序需要一两年,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多困难;其次是《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时效太短,不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再有,本该由劳动部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共裁的仲裁庭,实际上成了劳动部门一家独裁,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

  王敏:由于受仲裁申诉时效和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的限制,很多劳动争议被挡在仲裁与诉讼门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这些不顺畅,以及劳动者难以承受的诉讼成本等,使得一些地方出现了劳动争议信访化趋势,有的因协调不力,甚至导致一些突发性事件发生。所以说,劳动争议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这项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记者:劳动者与企业发生争议较多的无非是工资、保险、辞退以及劳动合同执行等事项,实质上是职工法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说案情并不复杂,然而从争议仲裁到法院两审甚至再审,官司往往一打就是几年(有的长达8年),为了维护基本的权益,经济上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既违背了司法便民的方针,同时也有违社会公正。

  张恒顺:劳动争议成本扩大其实不单表现在劳动者时间、金钱的付出上,也还在国家劳动争议仲裁、乃至法院审理成本的扩大上。以北京市为例,劳动法出台后七年多的时间里,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递增幅度约为40%,去年共受理13856件,今年估计达到15000件左右,而全市只有100多个专职仲裁员,案件处理的压力可想而知。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全市却有几千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闲置着,相当一部分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劳动法》规定在企业要设立由工会、企业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优势在于:劳动者与企业都不增加成本、不会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处理及时简便、有利于企业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形成自我调整管理的机制。

  在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都解决于基层,打到劳工法庭的案子是很少的,因为到了那一级可能政府就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了。

  记者:我们现在的确有一种倾向,好像一切矛盾与纠纷都拿到法院去打官司就是依法治国,就是法律意识提高了,其实我们还需要有这样的一种认识,那就是国家的司法权并不是一定要、也不必深入到社会关系的每一个层面,我们需要激发出各个组织内部自我协商解决矛盾的机制,并用一种法律制度来确保这种机制得以贯彻实施。因为对劳动关系双方而言,经过唇枪舌剑的法庭争锋之后,劳动关系存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这决不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最佳选择。那么您认为调解机构形同虚设或者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原因何在呢?

  张恒顺:一是社会重视不够,法律体系不健全,1993年迄今没有出台一个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民主与法治观念淡漠,对于建立自我调整机制的主动性不足;三是企业调解机制自身不完善,比如职工代表进入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解,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规范。

  立法机关应该加速修订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使劳动者能够从公正、高效、顺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获得充分保护、摆脱生存困境,使企业经营者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应有惩罚、得到应有教训,并由此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与全社会的福祉。

  记者:当前公检法机关已经认识到简化诉讼程序可以便民、利民,而关乎国家对上亿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承诺能否兑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更应该成为当务之急。

  关怀:首当其冲是简化程序。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和共同认识,把劳动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前者是法律、劳动合同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得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后者则是涉及增加工资、提供宿舍、班车等这样一些争取利益的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前者由法院来审理,后者走仲裁程序。这样一可以缩短诉讼期,二可以避免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实质上造成的资源浪费。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也应该延长。同时对于侵权发生时间的理解应该从劳资双方协商破裂、矛盾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侵权发生之日起算。这样做更符合实际,也对劳动者有利。仲裁必须坚持三方共裁。并建议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利于法官专门研究劳动法规。王敏:从1999年开始全总已经先后三次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递交了《关于加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建议案。因为我们深切地感到,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不仅是形势的迫切需要,而且是贯彻《立法法》的必然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及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同时,国家还应当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使劳动争议处理有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记者: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劳动者坚韧不拔地把官司打赢了,可是企业却拒不执行,劳动者仍然无法享有法律规定、又经法院判明的权益。这其中是不是还有其它的原因呢?

  王敏: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收回职工,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的事绝非鲜见。国外有这样的案例,企业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收回职工的,法院可以依法对企业主给予刑事处罚。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相关立法,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比如可以对企业进行经济上的处罚等。

  张恒顺: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相当一个时期内,劳动力明显供大于求的状况不会改变,劳动者作为个人遭受侵权的事情会经常发生。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单独对抗企业雇主也明显处于劣势,通过走仲裁或诉讼程序又必然承担不菲的诉讼成本。我认为还是应该在建立企业外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多下功夫,通过集体合同来规范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管理的行为,以保护群体的劳动者。

  王敏:企业改制过程中,民营小企业大幅增加,相当一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使其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遇到较大困难。全国总工会顺应形势要求,积极推动在区、县、乡、镇、街道等建立由劳动关系三方参加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其辖区内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由于该组织超脱于企业,工会就更能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代表了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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