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儿童生存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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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0:25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云萍)为什么流浪儿童问题会受到广泛关注?因为流浪儿童的生存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这是此次救助流浪儿童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一些法学家们提出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只有加强流浪儿童的制度控制问题才能逐渐改善儿童的流浪问题。 缺乏规范性的法律不具操作性 “流浪儿童是儿童,他们所以会成为流浪儿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即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他们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锐对记者说,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法案,但客观地讲,这些立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缺乏总体规划,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后的十多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专门为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却屈指可数,难以形成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而且,现行的儿童权利保护法缺乏规范性,内容虽然广泛,但缺乏对儿童权利的确认,对行为主体的职责也不具体,尤其未规范政府、社会和公民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责任。 监护制度日渐缺失 “从1986年至2003年6月,石家庄市长安区这个管辖40万人口的城区,没有受理过一起监护案件。并不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监护争议,而是法律的缺漏使得当事人没有保护其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王竹青讲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据她讲,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采取大监护的立法模式,即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承担监护责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进行监护。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王竹青认为,我国的监护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确实对有些无父母的未成年人起到了一定的照顾保护作用。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的这种职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