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注册会计师立法 增加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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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0:47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0月25日电(记者 李南玲)《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日前提交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内容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方面的有关内容。 条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时,应向注协提交专职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注册会计师不得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 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已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仍无法发现虚假成分;或者遵守验资程序,确认投资已到位,但公司在登记后又抽逃资金;或者在执业时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等欺诈;或者在业务报告中就重要内容已作了真实披露,以上情形应当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勤勉尽责。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合伙人的年龄限制问题。条例遵循国际惯例和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或者继续经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些规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