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当人行横道"透明" 人大常委建议立法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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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消息 《法制日报》报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行人优先的原则。”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上述意见。 陈难先等委员提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机动车流量比我国大,步行的人比我们少,但是他们对人行横道十分重视,司机驾车特别注意人行横道。而在我国,人行横道行人优先的原 卢邦正等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中增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行驶的规定。现在的情况是机动车到人行横道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行驶,这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小孩威胁极大。 一些委员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相应增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又讯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有失公平,应当进行适当修改。 根据提交审议的草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规则,而且机动车已经采取了规避措施,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责任。只有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除责任。 昨日进行的小组讨论中,许多委员虽然对这项条款保护弱者的出发点表示认同,但仍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何椿霖委员表示,如果能够证明责任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而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规避措施,应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王梦奎委员认为,不首先区分是非责任就规定某一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不能用同情代替法律。郭树言委员建议,不要把责任一巴掌全打在机动车上,应当由责任方负责比较合理,文字表述上可以修改为,“一般由机动车负责”。(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