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和为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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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8:5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实习生 王满满记者朱泳武)及时化解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市一中院日前出台新规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诉讼全过程调解,重点在审前调解;当事人审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免诉讼费;调解、审判适度分离,酝酿设置专职调解法官。 市一中院加强调解工作的新规定,将“主攻”目标瞄准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相邻纠纷案件等六类案件。 审前调解,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意愿,通过法官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审理前。据了解,一中院实施调解新规定当月,立案庭经审前调解的民商事案件22件,较上月上升了175%。 为鼓励当事人庭前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市一中院计划在现行的诉讼费制度框架内,对于审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适当减免诉讼费。该院认为,相比起诉讼的其他阶段,当事人在审前达成调解协议所耗费的诉讼资源最少,矛盾化解最及时,所以也最值得鼓励和推动。 “调审适度分工”,即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适当分离,防止“以判压调”、“以调拖判”,并将设立专职调解法官。此外,该院鼓励法官充分利用诉讼外的社会资源,如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提供协助,凝聚合力进行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