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干警打死戒毒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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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03: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戒毒所一戒毒人员脱逃 事情发生在2001年2月3日,像往常一样,戒毒所让在押的强制戒毒人员训练和学习,谁知马某在场地训练完稍作休息时,趁管教干部不注意,迅速从戒毒所脱逃出来,不知去向。因为这件事,上级部门经研究决定将当日值班的管教干警唐某调离戒毒所并停职学习。为泄私愤打死戒毒人员 几天后,经当地警方布控,最终将马某抓获并再次送进戒毒所。同年5月17日10时,唐某得知马某被抓获的消息,气冲冲地来到戒毒所,当时值班的副所长乃某和干警李某将唐某放进戒毒所,尽管该所所长王某也随后来到单位,当他听到唐某已走进戒毒所,没有及时劝阻。窝着一肚子火的唐某来到监室,将马某叫出来,让他趴在监室门口,唐某便拿起一根木棒,在马某的臀部、腿部等处猛力抽打,几分钟后,唐某见马某昏迷过去才停止殴打。当日下午,马某因身上多处受伤并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原管教干警被判无期 事情发生后,引起白银市和靖远县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迅速作出批示,严肃查处此事。同时,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去年年初,唐某、戒毒所所长王某、副所长乃某和干警李某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去年11月底,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申请行政赔偿的要求没有得到靖远县公安局的答复,今年8月初,死者家属将靖远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白银市中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其行为不作为与马某被殴打致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靖远县公安局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靖远县公安局赔偿马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8261.76元。 据西部商报报道 黄延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