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6日 每日出版仅有“记者险”是不够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新闻记者不仅“榜上有名”还“名列前茅”。记者职业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新市场的迫切需要,一家保险公司还“抓住机遇”,及时推出了一种“记者险”。把新闻记者列入高危行业的“黑名单”绝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空穴来风。在百度的搜索引擎中,只要你输入“记者被打”这四个字,马上可以查到难以读尽的各种记者被打信息,相关网页的篇数高达十万零八百个。一些个人和部门之所以 对记者恨之入骨,甚至有些单位还提出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无非是记者们在新闻报道,特别是在揭露性的报道中,触动了少数人的不当利益。在新推出的“记者险”中,新闻记者虽然有幸和公检法执法人员并列为高危行业人员,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记者被打和司法人员被打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事件,记者和司法人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根本不能同日而语。打司法人员打的是“公家人”,是妨碍执行公务,而打记者则是打“普通人”。尽管记者采访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仍然只能算做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更加胆大妄为。“记者险”的推出,虽然能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记者受到一定的金钱保障,但毕竟不能改变记者成为高危人群的性质。只有在法律上给予犯罪分子足够的威慑,才能使处于“高危”状态的记者能够真正受到应有的人身保障。文/陆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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