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上高速公路要不要交费”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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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10:4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120”急救车为抢救高速公路上的病人,从同一收费站进出,被告知要按规定交全程通行费,双方在收费站口发生了近十分钟的争论,当天下午被救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前日本报A9版《福建新闻/闽南》报道此事后,当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处有关负责人。 省高速公路公司: 考虑采取措施保证急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也看过新闻报道了,此种情况在高速公路上首次出现,公司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昨日上午,涉及高速路收费的相关部门也就此事与省公司做过协商,考虑以后在处理此种情况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他还解释,《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紧急救护的车辆”,一般是指高速公路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需要“120”急救车上高速救护伤者时,路政、交警部门通知收费站,事故需要紧急救护,这种情况下收费站就按规定给予急救车免费通行。 该负责人还说,收费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办法确定车辆行驶的里程,只能按规定收取全程通行费。“就我个人来讲,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但法律法规也不能违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政策的灵活执行,采取某种变通方式,既不违反政策也能保证救护通道的畅通。” 泉州市急救中心: 建议与征管所直线联系 随后,记者还就此问题采访了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曾主任。曾主任说,在某些地方急救中心确实应该多与征管所、路政与高速公安警察协调。 “今后,急救中心对上高速做紧急救护工作应该怎么做、做得更好应有一个思考。首先院方和征管所双方应加强协调,而且要达成一个共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收费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灾难事件,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应急能力,需要通过高速公路,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征管所免征路费。其次要加强双方的信息沟通。一般来说发现需救护事件的是高速公路的交警、路政人员或相关目击者。当他们拨打‘120’后,应该有效迅速地把消息传递给高速公路的征管所,让征管所知道救护车上高速是为了执行抢救任务。我个人的建议是,能不能将征管所与急救中心直线联系起来,让急救中心通知征管所呢?” (王福敬/刘薇/杨清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