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张俊以作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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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14:05 沈阳今报 | |
据今报娱乐版报道,张俊以被羁押一年后,日前被检察机关正式起诉。随后有人著文《给张俊以作品做“亲子鉴定”》,不但要“痛打落水狗”,而且对他的作品也不放过,提出要对他的“作品”做“亲子鉴定”,把本来不是他“生”的作品判还给“亲生父亲”。 要不要对张俊以的作品做“亲子鉴定”?显然没有必要。难道作品也有 D NA?没有DNA,又拿什么判断“血缘关系”以证实其不是张俊以的作品?据该文所写,有几个实力不弱 让人不解的是,这些“枪手”为什么不在张俊以“倒”之前说那些作品是自己的?就算他们能证实某些作品不是张俊以的“亲生子”,但按照合同法规,张俊以也同样享有著作权。“枪手”把文章卖了,也就是转让了“著作权”。虽然他们没有书面合同,但这种“合作”也形成了“口头形式”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张俊以也不是一步登天的,人家在辽源市文联工作的那段时间,到夜总会歌厅里“推销”自己写的诗歌,利用歌手唱歌的间隔,上台去念自己写的小诗(至今还有歌手说:“当时张俊以写的诗和现在发表的歌词差不多。”不知这又是怎么一回事)。人家在没有成名之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混入春节晚会剧组,找到了导演赵安,兴奋地拿出了自己开夜车创作的多个作品,但无一被选中。赵安想起晚会中一首《贺年卡》的歌词写得较差,就让张俊以现场创作,张俊以立即拿出看家本领,写出让赵安苦苦愁了多日的《贺年卡》歌词。如果以上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人家张俊以也是经过打拼才有“词坛怪杰”之名的。 张俊以犯法,毫无疑问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张俊以的著作权不该因此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