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借条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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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7:25 扬子晚报 | |
新闻回放:1999年11月,常州瑞威实业公司经理尤之文在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吴某、柴某洽谈生意时,要求对方给自己好处费30万元。吴、柴两人答应给其好处费,但表示目前拿不出现金,便由柴某写了一张“今借到尤之文先生叁拾万元,半年之后归还”的借条。后来,尤竟凭该“借条”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柴某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尤提供的“借条”,遂于2001年7月判决柴某偿还30万元及利息。 后来,柴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戚墅堰区检察院从“借条”入手,查明了尤之文虚构借贷一事及向柴某索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2月,尤被常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3月12日,天宁法院确认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尤要求偿还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宗离奇的官司,它在全国法律界引起的波澜又超过了其本身的意义。不但省内外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5月21日起,《检察日报》还连续6次就其引起的法律适用与道德伦理等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常州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开展了“创新检察理念,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讨论。 同样一纸“借条”,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尤之文的债权凭证,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使他成为胜诉者。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纸借条却成为认定尤受贿的证据。个中原因,发人深思。 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错呢?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在民事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柴某所举的证据无法否定这张“借条”,所以法院判决他应当归还借款及利息,这本身“无可挑剔”。但同时要看到,我国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取证手段、取证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难达到法院所要求的程度。此案中,尽管柴某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最终还是难以否定那张索贿的“借条”。有专家因此提出,应该采取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二者相结合,就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实权利。 由此案引发的思考还不仅于此。有专家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制度的设想,因为只有参与诉讼才体现了检察制度监督的特点,尽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判决。比如此案,假如检察机关可以参与诉讼,则可以提前启动有关程序,如建议中止审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此案还告诉人们,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还离不开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柴某面对不公正的民事判决,曾走访、咨询过多家法律部门,但他们大多表示无奈,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受理申诉后,指令戚墅堰区检察院查办,从而得以纠正这一民事判决。任松筠(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