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草案:撞了不能白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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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7: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更关注生命 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记者发现,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 发生车祸先救人 ———草案凸现生命尊严 旧草案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社会上开始流传“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 “目前交通堵塞十分严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 反对之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让人动情:“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新草案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草案维护车主利益 事例今年2月,北京一位署名草青的 车主向新闻媒体吐露自己的遭遇:2月11日中午到北京国贸附近吃饭,见路边停着许多车,就将车也停在那里。1小时后,吃完饭出来,却发现车没了。 “原来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旁人告诉我,是交警把车拖走的,打这个电话就能找着。”这位车主打通电话,来到执法队,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车费,扣3分,罚5元,其中200元交现金,5元交到银行。 旧草案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新草案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