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白撞”将被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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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7:55 华商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撞了白撞”被否定 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 许多委员提出:“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草案规定: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构建监督体系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警的管理,提高交警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对交警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警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必须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内部督察、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及时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