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滥用报警器 不得随意拦截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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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8:00 深圳商报 | |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2001年12月24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时,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这一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态度。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