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不准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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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8:00 深圳商报 | |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明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拖车不准再收费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回顾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对此感到十分苦恼。 “拖一次车,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湖南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反映:“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收费。有些拖车公司甚至不经交警通知而自行拖车,等于擅自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这怎么行呢?” 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记者王雷鸣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