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卖肾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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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8:57 每日新报 | |
徐燕 新报讯 【记者徐燕】一个肾标价 10万人民币,一名男子为了谋财竟然打出了卖肾的招牌。 这张“卖肾”的白纸条张贴在黄纬路的一张电线杆上,下面只有传呼两个字和一串数 按照约定地点见面后,记者才发现对方是一名瘦弱的男子,穿着一身黑色衣服的他说自己已经32岁了,身体健康从未生过什么大病,因去医院的次数太少,所以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的血型。 也许是见到“买主”很兴奋,这名男子反复说自己骑了 2个多小时的自行车,才从家中赶过来。 “为什么卖肾,是因家庭困难吗?” “不是。”这名男子回答。 “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还是孩子上学用钱?”记者进一步追问。 “这些困难全没有。我需要一笔钱做买卖,只有做大买卖才能赚大钱,所以需要大本钱。”男子神往地说道。 “如果对我不信任,可以提前签订协议。”这名男子胸有成竹地说。 “换肾手术现在已很普遍了,这么成熟的技术肯定不会出意外,我也是多方打听后才在几家大医院门口贴出告示。我想赚大钱,做大生意,我需要10万元现金,很需要。只要有了10万元,我就可以当老板了。” “看来你对这方面很有研究。” “我查了很多资料,少一个肾不会有多大影响,一旦出了事也不会找到你们头上。”看来他认为找到了真正的买家,“这样吧,我先不要钱,在把我推进手术室前一分钟,你们把10万元钱交给我,我总不能在麻醉状态下还能跑吧?” “家里人同意你这样做吗?” “这些都不是你们考虑的问题,我既然想卖就已经做好了准备。什么时候交钱去做检查?”看来这名男子很迫不及待地想拿到这10万元钱。 报料人:电话号码为 2635****的徐先生奖 99元 +极玖超市 50元商品 细节·说法 买卖器官与国际法相违背 第三中心医院张主任说,民法、刑法中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献血法实施后,卖血行为已经被禁止了,那么买卖人体器官更应该禁止。法律界人士分析后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另外,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被视为允许,但根本前提是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这种行为无效。从各国惯例来说,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择手段的攫取财富,到最后吃亏的总是自己,虽然现在出卖的是自己的器官,但当以后触及更多利益时,很难保证不见利忘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