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廉政局长”被判1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02 哈尔滨日报 | |
武汉消息24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该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明九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明九斤曾担任过有关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其担任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有着众多“廉政轶事”。他平常穿着价格便宜的衣服、裤子、皮鞋,有时甚至袜子还有窟窿;他明令禁止干部在外就餐,自己也尽量赶回单位食堂吃饭;只要一有机会,他就 2002年7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位表面上工作兢兢业业、衣着朴素、经常给下属敲廉政警钟的“廉政局长”,却有着8年利用职务之便,暗中收取“感谢费”、“拜年礼金”的历史。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1年9月,明九斤在担任武汉市政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该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47万余元。 鉴于明九斤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从轻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