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草案热点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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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09 天津日报 | |
尊重生命 撞了白撞被否定 发生车祸先救人 为民护利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农民屡成审议焦点 权力制约 构建监督体系 严防权力寻租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表示,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的权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则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尊重人的生命,必须从法律上杜绝上述“为财害命”的事情,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普通驾驶者的权利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经过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