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从百姓利益出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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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0:09 海峡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 草案凸显生命尊严 “撞了白撞”被否定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翻阅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让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联想起在社会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草案应“明确指出纯粹由于行人、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但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类规定给予了否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发生车祸先救人 为杜绝医院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草案维护车主利益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农用车归口问题达成一致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一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但在有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绝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经过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草案体现对权力的制约 给交管部门戴上“紧箍咒” 在审议中不断完成的法律草案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警的管理以及业务培训、考核。交警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 ——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草案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必须?细裰葱泄裨杭鄹癫棵藕硕ǖ氖辗驯曜迹⑷可辖晒猓灰婪ㄊ凳┓?畹男姓Ψ#Φ币勒沼泄胤伞⑿姓ü娴墓娑ǎ凳┓?罹龆ㄓ敕?钍战煞掷耄皇战傻姆?钜约耙婪皇盏奈シㄋ茫匦肴可辖晒猓徊坏酶不亟煌ü芾聿棵畔麓锘蛘弑湎嘞麓锓?钪副辏徊坏靡苑?钍钭魑己私痪谋曜肌? ——交警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内部督察、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及时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