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凸现生命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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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0:36 法制日报 | |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王雷鸣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 “撞了白撞”被否定发生车祸先救人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这就是社会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类规定给予了否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表示,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的权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则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让人动情:“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尊重人的生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草案维护车主利益 今年2月,北京一位叫草青的车主中午吃饭,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吃完饭出来,却发现车没了。 “原来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旁人告诉我,是交警把车拖走的,打这个电话就能找着。”这位车主打通电话,来到执法队,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车费,扣3分,罚5元。 虽然草青觉得自己违章在先,理应认罚,但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两公里,清障车收费200元,不知根据是什么?1公里100元,交警的清障车可能是全国最贵的车了,这合理吗?” “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对此感到十分苦恼。 “拖一次车,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湖南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反映:“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收费。有些拖车公司甚至不经交警通知而自行拖车,等于擅自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这怎么行呢?”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普通驾驶者的权利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