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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专题:债权与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2:4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房屋抵押权是否生效

  李先生:6月23日,张先生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年还款。张先生把自家一套价值约15万元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我,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我想知道,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

  律师: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于你们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生效。你可要求张先生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生效,但你们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

  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多大孙某:赵先生向我借款5000元,由其表弟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我向赵先生提出必须提供物的担保。赵先生的好友朱某自愿以一台彩电(价值2500元)作为抵押,担保赵先生借款的本金部分,并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在赵先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我与朱某解除了质押合同,将彩电归还朱某。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赵先生不能清偿5000元本息,我要求张某承担5000元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吗?

  律师: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本金中的2500元以外的全部债权。因为你的5000元及其利息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质押2500元),因此张某仅就该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你放弃了作为物的担保的质押(本金2500元),张某在你所放弃权利(2500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就本金中的2500元和5000元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要求张某承担5000元所有本息的连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口头同意是否要负保证责任

  李先生:我向申某借款2万元,郑某愿意作为保证人。还款期到后,我无力偿还,向申某请求推迟还款期限一年,申某同意,并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我和申某将此事告知郑某,郑某口头表示答应。一年后,我仍然无力偿还。请问保证协议是否有效?郑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保证协议有效,但郑某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尽管原保证协议有效,但超过保证期限,郑某未书面同意变更合同,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到底有多大

  李先生:2002年7月18日,张先生向我订购10吨苹果,约定合同在他向我交付定金5000元后生效。两天后,张先生向我交付了3000元,我无奈之下接受。后因苹果涨价,我将苹果卖给其他人。张先生能否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律师:你虽然对张先生交付的3000元定金表示异议,但是接受了,所以应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此合同为附延缓条件合同。张先生已交付3000元定金,主合同于2002年7月20日生效。你将苹果卖给其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定金合同已经变更,所以张先生只能主张3000元定金的权利,即要求你返还6000元。(记者杜世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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