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国的修宪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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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6:05 国际先驱导报 | |
本报记者/陆南 我国从1954年开始共进行了七次修宪。而现行宪法于1982年通过实行以来,则一共进行了三次修改。 1954年:立国、总路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五年,中国并没有自己的宪法,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中国还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采取过渡措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基础。事实上,共同纲领曾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阶级斗争、专政 1960年代,“左”的思想在国内迅速抬头。四届人大于1975年1月13日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很不完善的宪法。 1978年:继续革命、大鸣大放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以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仍然坚持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错误提法。 1982年: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的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恢复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与长处,摈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所表现出来的错误与混乱,在新的形势下,总结了过去,开拓了未来。 1988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1999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公有制经济的建设上也有所发展。 (资料部分来源于许崇德《我国宪法五十年发展的启示》、许崇德、任端平《对现行宪法20年的几点回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