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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一家三口无家可归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6:1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邢倩)

  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将旧房低价卖掉,但事与愿违,新房子没有住进,反而落得无家可归。近日,市民黄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家的痛苦遭遇。

  据黄先生称,2003年7月,为了考上高中的儿子上学方便,他欲在长宁区买套房子,某
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乐路分店的介绍,找到了一套价格为55万元的房子,夫妻俩在看完房子后感觉非常满意,当时交了200元押金,随后又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

  7月25日,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黄先生与卖主贾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约定,黄先生购房首付款为16万元,这笔钱用来办理这套房子的销贷手续。中介公司当时答应代办,让黄先生将16万元直接交给中介公司。

  为尽快凑齐这笔首付款,黄先生夫妻低价卖掉了原先的房子,并于7月28日将16万元交给经办人,经办人答应8月18日就可以搬进新房了。

  夫妻俩回奉贤便安排搬家的事情,将自家的店铺转租出去,不用的家具电器统统送掉、卖掉。但直到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最后期限8月25日中介公司还没有办理销贷手续,以使房屋交易仍无法完成。到了8月31日的交房期限,卖主贾先生以没有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至今一家三人仍居无定所。

  对于此事,黄先生一肚子的委屈,中介公司当初对其信誓旦旦保证他们定能入住新房,可结果不仅使其无家可归,还耽误了孩子的学业及妻子的生意,中介公司应承担他们所有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韩女士认为,没有办理销贷手续的责任不在于公司,而是因为卖主没有主动提交办理销贷的材料,中介公司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卖主贾先极为恼火地说,没有人去找他要什么材料,直到8月26日他发了一张律师函告诉中介公司已超过了支付房款的约定期限,才有人找他要办理销贷的材料,他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

  君志律师事务所的陆岷律师则认为,中介公司没有与买主、卖主中任何一方签订委托合同,这说明中介的具体操作是很不规范的;另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条款不是十分明确,一旦出现了纠纷,就出现了推脱责任的情况。同时他告诫广大的消费者,在二手房交易中一定要进行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否则出现争议时往往对购房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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