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日趋“国际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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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05:42 新华网 | |
境内公司在内地注册商标后,在港澳或国外注册企业,之后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境外企业,由境外企业以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批准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在产品上标注境外企业名称和商标,从而使人误认为是国外知名产品。 日前,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开展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仿冒、欺诈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675人次,检查经营单位754家,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虚假 一个“傍名牌”的标本 猛一看,广州市环市西路的越秀区某时装店卖的的确是高档时装,店内悬挂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牌匾,销售的是由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服装,服装上标示有“SHAMOBAO”和“V”图形组成的商标(外观上与世界名牌“华伦天奴”商标近似),及“由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经检查,这些服装实际上是由广州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的。“SHAMOBAO”和“V”图形组成的商标原为海丰县某服装标饰辅料有限公司注册,后又转让给在香港注册的某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而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授权越秀区的时装店使用和销售。经过详细询问,违法者承认:制衣厂、销售商、商标所有人、商标持有人实为同一家族经营。某时装店就是通过对商品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傍名牌”费煞心思 通过对“傍名牌”标本的解剖,可以得出类似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复杂性。境内公司在国内注册商标后,又在港澳地区或国外注册企业;将在国内注册的商标转让给境外企业,由境外企业以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批准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在产品上标注境外企业名称和商标。该境外公司实质上没有经营场所、产品和机构,产品实质上也没有在境外生产和销售,根本不是什么国外知名产品。二是法律适用边缘性。由于该类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边缘性。违法者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世界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在产品的包装、吊牌和经营场所上使用境外的企业名称;恶意并显著地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境外注册的公司,冒用世界名牌公司的厂名;假借境外企业以授权、委托和监制方式,在产品上标注境外企业名称,给执法、定性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违法手段多变性。该类违法行为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标示,在经营场所的店堂装潢等载体使用境外名称进行“傍名牌”的商业欺诈。机关算尽之下,为的是借用外国企业的名称影响力打开销路,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外国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记者李凤荷 通讯员叶华新 邓凌霄 周颖妍) 李鬼李逵如影相随 《水浒》中李逵遇到假冒他的李鬼,怒从中来,刀起头落,结束李鬼的性命。在21世纪的今天,这也许是真名牌经营者既血腥又解恨的一个梦。他们花大力气研制新产品,投放大量广告来促销,谁知新品上市没几天就有假冒。若要逮住李鬼算账,花的力气十倍于研制下一个新产品。于是,李鬼与李逵如影相随,成了经济生活中一个有趣的现象。 假冒现象绝非中国特色,全世界皆然,根本原因在于做“李鬼”太轻松,人之天性都是舍难取易。比李逵与李鬼共存的现象更有趣的是,我们生活中的“李逵”越来越多,因为“舍易取难”虽然辛苦,但回报更大,比当“李鬼”,图一时之便挣快钱要多很多,甚至可以说永远都挣不完。况且一个名牌还可带动上下游发展,让其他企业也从中得益。 李鬼与李逵在市场斗法,政府并非坐山观虎斗。让“李逵”尝甜头,让“李鬼”吃苦头,是市场管理者必须作为的地方,政府树起的风向竿是市场参与者最敏感的指标。一些地方政府为图一时之税收而护假,该地的长期利益必然受损,也间接导致正当经营者蝉过别枝。 消费者在李鬼与李逵斗法当中,不应当只是做个“路人甲乙丙”。消费者拥有购买力,这是市场中最有力量的法宝。因贪图蝇头小利买假冒商品,除了“李逵”受伤外,必然会鼓动起“李鬼”以更低成本造假的野心,最终受害的也是消费者。 从条形码到激光防伪商标到独家代理商,“李逵”不断地更新着防假冒技术;从模仿外观到整个抄袭到派出商业间谍,“李鬼”也在不断提高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仿真”技术。“李鬼”的滋扰注定是长期的,但若政府、消费者和名牌经营者齐心协力,相信“李鬼”们生存的机会将越来越渺茫。(李凤荷)(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