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权威官员点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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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08:44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0月28日讯:据中新网报道,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此次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 《试行办法》改变了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定,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符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改革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试行办法》明确了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条件,但考虑到中国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又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一些地方,比如在司法考试条件放宽的地方,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试行办法》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招聘书记员应在国家确定的编制内进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制书记员及用于聘任书记员的编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造册登记,统一掌握,协调安排使用。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二级大法官苏泽林称,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并且造成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法官队伍膨胀;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等问题。 对此,苏泽林指出,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苏泽林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该《试行办法》的出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第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队伍建设进程。 第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苏泽林说,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