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中滩爆炸案”两名责任人被判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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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0:46 新华网 | |||||
2002年12月8日下午,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北京野林科技公司一堆放化学药剂的房子突然爆炸,造成附近的邻居潘金霞被当场烧死,另有四人受轻伤或轻微伤。爆炸发生后,强烈的冲击波将附近几间平房摧毁,周围数十米内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据一位事发时恰好在现场附近的目击者称:“当时就听见一声巨响,震得我心脏都要跳出来了,很快又听见一声响,比第一次稍弱,我赶紧往回跑。回到家,只见满院全是碎玻璃,窗户和门竟然没有一扇是完整的。爆炸发生时,附近的人被冲击波推出老远,或者摔在路上,或者撞到人家的院墙上。有些人的衣服上被飞溅出的化学品烧出了不少窟窿。” 2003年4月15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培林、翟峰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潘金霞的父母、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委会等共42位个人和单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培林于2002年3月间聘请未经考核的翟峰为野林公司技术员,负责二氧化氯粉的实验生产,并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指使职工以亚氯酸纳(属化学危险物品)、柠檬酸、氯化钙为原料,生产二氧化氯粉。2002年12月8日,由于职工孙某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引发爆炸,造成1死4伤的人身伤亡和7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林、翟峰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公司利益,忽视生产安全,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损失中的合理部分,被告人亦应当予以赔偿。(作者:李汝银 殷士军):(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