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动车系列案一审结果不满意车商昨提起上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0:5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金华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将电动车系列案的4个行政上诉状递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包括原告胜诉的一个案子。据了解,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案件一:工商局作出的《扣留财物通知书》是否违法? 上诉理由:产生伤害就是违法 对于工商局扣押绿源公司的展示样品电动自行车是否违法,海利达公司在上诉中认为,6月4日、9日、10日工商局共扣留电动自行车39辆,虽然于7月2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了原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该行为已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且其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权益已恢复原状”的理由,海利达在上诉状中提出疑问:某人被行政拘留15天获释,他能否起诉?如果可以,那么和本案有何区别?如果不行,那他的权利如何保障?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被起诉前,甚至被起诉后,立案前撤回具体行政行为而逃避诉讼,那么其执法的随意性如何得到控制? 案件二:工商局强制变更经营范围是否无效? 上诉理由:这是严重违法行为 虽然此案是原告惟一胜诉的案子,但海利达认为,工商局的行为虽然被确定无效,但理由并不是判决所认定的“工商局没有必要变更原告的经营范围”,即认为海利达原经营范围是明确的,本来就不包括电动自行车。这一认定和事实不符,而是因为其行为严重违法变更经营范围的法定程序。 案件三:工商局是否拆了广告牌? 上诉理由:大家都知道这事情 海利达认为,工商局在实施强制拆除的时候,虽然没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但其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强制拆除只是整个执法过程的一个行为,整个执法过程包括责令改正、强制变更经营范围、扣押财物和强制拆除等。对于以上事实,福州当地群众有目共睹,中央和福州当地媒体也有大量相关报道,法院应当在众所周知的时候直接给予认定。 案件四:整改通知书违法了吗? 上诉理由:事实不清应予撤消 海利达认为,工商局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中,认定海利达原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项目或类似项目”,6月1日后按“通告”规定禁止销售,但海利达仍然销售,所以根据“通告”责令海利达改正。可见,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认定海利达经营范围本来就不包括电动自行车项目。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所依据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并不能证明海利达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为该规范只是个试行稿,是1989年制定的,当时根本没有电动自行车。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特种自行车当然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 而且海利达认为,如果该公司的营业范围本来就不包括电动自行车,那么工商局何必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中要求其“在6月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呢?而且法院在判决中对案件二中确认“在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加盖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印章和签注“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字样的具体行政无效,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含有同样内容的(即“在6月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整改通知书》却予以支持。(本报记者陈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