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不得收费”才能去病根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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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1:09 沈阳今报 | |
殷国安草案中关于“拖车”的条文规定: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里,“拖车不得收费”的规定为治理拖车问题找到了治本之策。 数“拖车”之罪有三:一是助长乱收费。拖车一公里就要交一二百元,这并不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办,而是当场交现金,况且,拖车的成本真有这么大吗?二是损害政府形象。拖车者所依赖的是交警所授予的行政权力,所以,他们的胡作非为就使政府的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三是滋生腐败。一般地说,交管部门是和拖车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或者和拖车单位搞利润分成,或者拿“奖金”和提成。这样一来,交通管理的权力就出卖给了拖车公司,于是权力就由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了。 对此,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探讨。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推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牵引违章停放车辆的若干规定》,但是,10月17日,在浦东机场,还是发生了“人离三分钟,车就被拖走”的事,司机大叫“别拖了”,还是“拖车没商量”,而且没有交警在场。又必须坐“对口”的面的去追,交了150元“清障”费才开回了车。 现在,如果从法规上规定拖车不得收费,那所有靠拖车大发横财的单位和个人就立即失去了拖车的“原动力”,没有好处,他们还会拖车“学雷锋”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