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博弈充满立法的整个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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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1:09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岳建国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今日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笔者发现,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笔者读了这则消息后,还产生了这样一个强烈的感受———该法律草案的立法过程弥漫着浓厚的博弈精神。 以讨论“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时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不负责任(俗称撞了白撞)” 现代政治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博弈就没有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正义。因此,没有博弈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尤其是地方法规的立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缺乏中立性、透明性不高、不按程序操作、法律法规过于概念、内容明显倾向权力部门等等。其后果是,要么法律法规难以执行,形同虚设;要么造成执法不公,引发民怨。出现这些问题,与立法过程中缺乏博弈精神有很大的关系。这既违背了民主立法的宗旨,又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应该在这些方面对充分地博弈进行保障——— 一是保持立法部门和立法者的中立性,让这部法律有可能涉及到的所有各方代表都能平等地参与,不能让法律执行部门自行、随意地召集自己的下属组成立法小组。如果不这样做,博弈就没了前提。 二是要把起草过程看做是一个全面认识事物、不断搜集新现象、发现新问题的研究过程,最充分地搜集利益各方的诉求。在专家的每一次讨论中,主持者要让不同观点充分得到表达,不能出现一呼百应、一致同意、集体默认等反常局面的出现;立法构想或草稿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布,倾听各界的声音,这是保障博弈的关键。 三是在立法理念上体现严格把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要坚决反对行业保护主义,不许违背宪法;要同短视的、因循守旧的观念作斗争,用宽阔的视野、超前的思维借鉴当代国外科学的立法成果,要充分体现公众精神,也要保障人权尤其是弱者的权利。 四是不能仓促出台,要给予充分的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