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颁布《工会法》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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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8: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蒙景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于日前颁布《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明确工会基本职责、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加大组建工会力度、细化工会干部配备、突出对工会经费和财产保护的同时,还在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方面赋予工会更大职权,并首次明文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由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体、可操作性强,尤其突出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职责权利,许多条款都是针对青海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而制定,如规定“各级工会监督本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知情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工会,对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工会可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用人单位因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未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可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时可不受规定工作天数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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