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撞人后续报道:交警部门否定司机故意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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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9:2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首席记者 李伟俏 28日,记者就市民普遍关心的“宝马车撞人事故”采访了哈市公安局交警道里大队队长王俊岭。 苏秀文启动时“思想不集中” 记者:请叙述一下当时发案的经过。 王俊岭:10月16日10时30分,苏秀文驾驶黑AL6666牌号宝马吉普车,在行至哈市道里区抚顺街90号人才市场门前时与一辆牌照号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相刮。苏秀文与农用车驾驶员代义权因刮车一事发生争论。在周围群众劝说下,苏秀文为了确定车辆损失,欲将宝马车移动。苏在上车启动时,由于思想不集中、操作失误,致使该车突然向前冲出。当时她想踩制动,但车越驶越快、失去控制,造成刘忠霞(代义权之妻)当场死亡,张岩(行人)等8人受轻伤,袁玉山等4人受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苏秀文羁押于万家劳教所医院 记者:案发后,交警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一事件的? 王俊岭: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哈市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哈市公安局局长王维绪、哈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纪春林多次指示,要公正依法办理此案,严厉惩处肇事者。事故发生后,道里交警大队事故科全体同志昼夜工作。目前这起案件的人证、物证和整个事实基本清晰。18日,哈市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这起案件的肇事者苏秀文涉嫌交通肇事罪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24日,此案已移交哈市检察院,27日,苏被依法逮捕。 记者:请你谈谈苏秀文的个人情况,比如她的家庭情况、驾龄、车辆所属单位,以及她目前的情况如何? 王俊岭:根据初步调查,肇事司机苏秀文今年44岁,家住哈市开发区长江路世纪广场,自述无职业。苏的驾驶证是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发的B型驾驶证,车辆所属哈尔滨市海龙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苏秀文于10月18日被交通管理部门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市万家劳教所医院。 是驾驶不当还是有意撞人? 记者:目前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是如何认定的?是驾驶不当还是有意撞人? 王俊岭:根据交警队事后调查取证,经过事故鉴定组研究认为,这起事故应分为两个阶段来认定。 第一阶段为两车轻微刮碰事故,由于驾驶员代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第30条第6项、第33条第3项,驾驶超宽超高的客货混载农用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上,发现情况时,观察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应当负这起事故的全责。 第二阶段,交警部门根据证言和26份询问笔录,对这起事故的定性分为两个方面来认定苏撞人不是故意。 第一从动机上看,在第一阶段事故发生后,苏秀文供述,她下车后骂了代义权,被代妻刘拉开,之后刘向苏道歉,且当时群众比较同情苏,认为是农用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苏当时确实比较生气,但没有达到对周围群众恼羞成怒的程度。如果说苏对刘忠霞的行为比较气愤可以理解,但她对周围的12名群众没有任何利害冲突,所以从这一点看,苏没有故意撞人的动机。 第二从苏驾车撞人的过程分析,从第一阶段农用拖拉机与宝马车相刮后,将吉普车向前带动了几米的情节来看,说明当时苏秀文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档位放在了空档而不是停车档的位置。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认为档位是在锁车档上,按照惯例苏秀文往下一拉,以为是倒车档,实际上是拉到了前进档。所以车往前一动,由于其当时情绪激动,想踩刹车,慌乱中踩到油门上,导致宝马车失控。 综合以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是由于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部分伤者赔偿要求有待调解 记者:据了解,目前死者家属和部分伤者对此事件的赔偿要求处理仍不太满意,你对这一事件是如何看的? 王俊岭:根据医院的鉴定,该事故造成撞死一人、轻伤8人、轻微伤4人的严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地促成双方和解,处理事件时,有一部分伤者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还有待做进一步调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