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遗腹子讨得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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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0:2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一场车祸中,丈夫死了,妻子的肚子里正怀着孩子。起诉时,妻子要求被告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胎儿是否享有抚养权?在争议下,遗腹子出生了,福清市法院一审宣判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昨日,该判决生效。据悉,此案是全省首例涉遗腹子抚养权案件。 去年9月19日凌晨,福清王昆(化名)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从福清江镜镇区前往吴塘村方向。途中,王昆撞上了停在路面上的三轮摩托车,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昆负主要责任,施明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今年年初,王昆的亲属提起了诉讼,要求施明赔偿王昆的遗腹子抚养费等各种费用近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遗腹子于今年4月份出生了,取名王美(化名)。之后,法院将王美追加为原告。 庭审中,双方就遗腹子王美能否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须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事故发生时,王美还没出生,因此王美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王昆生前实际抚养人。因而,王美请求赔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王美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王美是王昆的亲生女,享有王昆抚养的法定权利,王昆负有抚养王美的法定义务。据此,王昆和施明的共同违章行为造成王昆死亡,王美出生后其法定的被抚养权因王昆的死亡而得不到实现,王美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与王昆和施明的共同违章行为有因果关系。施明有违章行为,该行为侵害了王美的被抚养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施明赔偿王美抚养费7680元。 说法 胎儿享有怎样的 民事权利 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立法较少,尤其在胎儿的抚养权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几位福州律师,他们都赞同福清法院的判决。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友雄认为,事故发生时,虽然遗腹子还没出生,但只要这个遗腹子是死者亲生的,而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遗腹子出生并存活,那么死者对遗腹子必定要抚养。本案中,在起诉过程中,遗腹子已经出生并成活,因而被告应该赔偿。如果,诉讼过程中,遗腹子还没有出生,那么这份赔偿应预留,等到遗腹子出生并成活时,再执行。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严进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即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保留一份,如果胎儿出生成活,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归这个孩子。这个规定体现了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抚养权,但依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及民法精神,法院应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江苏省也发生一例母亲为遗腹子讨抚养费,最后胜诉的案子。江苏省高级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戚庚生对此判例作了精辟的法理分析: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民法理论有一个原理叫“延伸保护”,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即有救济”的民事裁判原则。戚法官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反对者以此作为不赔理由,是对“生前”和“实际”的片面理解,事实上,只要是实际应由其承担合法抚养义务的人,均有权提出抚养费用方面的赔偿请求。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张步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