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劳教制度的先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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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1:19 京华时报 | |
作者: 黄波来源: 解放日报 深圳市司法局最新出台20条便民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首次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凡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申请夫妻同居(详见本报10月23日A16版)。有时评作者认为,“夫妻同居室”削弱了监狱惩戒职能。 劳教所什么时候成了监狱?劳教人员又什么时候成了罪犯?时评作者对深圳便民措施指责之悖谬显而易见。但我同时要说,时评作者的常识性错误深刻地反映了一种集体无意识: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劳教所和监狱、劳教人员和罪犯之间又有多大区别? 进一步看,这种集体无意识也正凸现出了劳教制度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尴尬地位。从195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曾对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法学界普遍认为劳教制度已经丧失了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首要的一条就是这一制度缺乏宪法依据;其次它与《立法法》的规定也有明显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而作为劳教制度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公安部发布的。一个部门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劳教制度规定,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无疑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如果说鉴于我们的特殊国情,现阶段维持劳教制度还有一定必要性,那么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则是势在必行事不宜迟之举。深圳市关于劳教所内设立“夫妻同居室”的规定严格说来虽只是“便民”之举,但也为缓冲这一制度的负面效应而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劳教制度下一步究竟走向哪里?值得每一个公民深深思考。但愿深圳市允许劳教人员夫妻同居成为劳教制度改革的先声。摘编自《解放日报》10月28日文/黄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