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需要博弈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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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1:19 京华时报 | |
作者: 岳建国来源: 沈阳今报 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笔者发现,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这得益于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浓厚的博弈精神。 以讨论“行人、非机动车违章时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不负责任(俗称撞了白撞)”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应该对充分地博弈进行保障。一是保持立法部门和立法者的中立性,不能让法律执行部门自行、随意地召集自己的下属组成立法小组。二是要把起草过程看做是一个全面认识事物、不断搜集新现象、发现新问题的研究过程,最充分地搜集利益各方的诉求。三是在立法理念上体现严格把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要坚决反对行业保护主义,不许违背宪法。四是不能仓促出台,要给予充分的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时间。摘编自《沈阳今报》10月28日文/岳建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