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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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1:46 扬子晚报 | |
今年7月2日,广西河池市东棉坳抢劫杀人案重新开庭审理,真凶被绳之以法,而此前已被判重刑的两名冤案顶替者被宣告无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刑讯逼供可以使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河北版的“处女卖淫案”有了一审结果:4名涉案民警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据悉,去年8月20日,河北省行唐县公安 刑讯逼供的错误首先是在宪法层面上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不受伤害。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有罪之前享有除侦查需要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公民人身权利。在我国大力推进程序法治的今天,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法律专家分析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与严禁刑讯逼供有关的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彻底,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在诉讼观念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认为刑讯逼供不可避免,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等导致“刑讯逼供有理论”仍有市场。 ——办案人员法制观念特别是程序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侦查手段落后,破案技术低下,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以至于往往置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于不顾,而搞刑讯逼供。 ——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由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庇护,造成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不力,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因为痛恨犯罪是人们的普遍情感,当有人面对一个可能罪恶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时,当有人认为某个犯罪嫌疑人狡猾抵抗时,任何人都不由得心头火起。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是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 刑讯逼供现象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长期存在,那是由于人们的觉醒程度还不足以认识到它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危害性,由于受到刑讯逼供而被冤屈的毕竟是少数,因此,这些人的感受和呼声便常常被淹没而无碍大局。但是,在社会的个体权利与价值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法律日益成为调整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主要手段的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出于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正的追求,人们不仅不会漠视少数人被侵犯的权利,而且会设身处地地想到在同样遭遇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看到,放任刑讯逼供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人类社会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毛磊(据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