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气瓶不能继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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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2:4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10月中旬,本报曾就液化气气瓶检测费不再收取一事作过相应报道,但近日本报维权热线0591-7095315接连收到市民投诉,不少市民反映,部分液化气站点借气瓶产权转换之际,仍然收取28元~78元不等的“检瓶费”。为此,本报采访了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的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说,长期以来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定期检验率低,导致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10月起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消费者若不进行气瓶产权转换,可直接向充装单位租赁合格气瓶使用,但其自购气瓶不能继续充装使用。 据了解,进行气瓶产权转换并不复杂,首先,拥有自购气瓶的消费者,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充装单位,通过协商折价的方式,将自购气瓶卖给充装单位;再通过与充装单位签订供用气协议、缴交气瓶押金等方式,重新从充装单位租赁合格气瓶使用。 充装单位对收取的气瓶押金,充装单位应出具收据,一旦用户终止用气退回气瓶时,应将相应押金返还消费者。充装单位对提供给消费者的气瓶的安全、维护和检验负完全责任。 该负责人强调说,气瓶产权转换本身不存在收费问题,只是消费者在卖掉自购气瓶和重新租赁充装单位合格气瓶使用的过程中,一般会遇到缴交气瓶押金问题,但押金是可以退的,不是收费。如果卖掉自购气瓶所得的钱抵交了部分(或全部)押金,消费者应向充装单位索要全额押金的收据。现福州某些液化气公司借气瓶产权转换之际,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所谓的“租赁费”“检瓶费”“托管费”,都是与气瓶产权转换的精神相违背的。(本报记者帅斌彬/实习生/段成刚) | |